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一、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概述
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对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出口商品实施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有关各方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局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出口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应在提出申请后按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做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对未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前,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临时出口质量许可有效期为半年,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单元只能办理一次。
对违反《商检法》及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1、机械产: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台钻、砂轮机、木工机械、电度表(除IC卡式)、水表、拖拉机、手动葫芦、千斤顶、叉车、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电机(1.1KW以上)、分马力电机(1.1KW以上)、防爆型电机(1.1KW以上)、万用表(除IC卡式)、安装式电表(除IC卡式)、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铅酸蓄电池、装载机、推土机、汽轮发电机组、电动葫芦、农用泵、焊接材料。
2、轻工机电产品:自行车、电动缝纫机。
3、玩具: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塑料玩具。
4、纺织机械产品: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5、冶金轧辊:铸铁轧辊、锻钢轧辊。
6、陶瓷:日用陶瓷。
7、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包括:喷雾罐、打火机。